丝路视听05-14 11:55
新疆广播电视台/丝路视听讯(记者:马梦琪):乌鲁木齐市李先生反映,自己原就职于某国营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企业年金,后因该单位被私营企业收购,中止了年金缴纳。目前自己已办理离职手续,但面临企业年金无法提取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答复:
经核实,李先生原来在国营单位工作期间,缴纳了企业年金共三万余元,去年单位被私营企业收购后就停交了。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是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域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将相关政策告知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已知晓相关政策规定。
一审:刘强
二审:李隆
三审:李刚
编辑:新广行风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