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09-11 19:04
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关于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的说明》(简称“说明”),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侵害人格权为前提,故对何某某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在成都搭乘地铁回家时,因鞋子上的金属饰品反光,两名女子认为他的鞋子上暗藏偷拍摄像头,双方发生争执。报警后民警确认鞋上没有摄像设备,两名女子道歉,但何先生认为二人并没有诚恳道歉,将二人及成都地铁诉至法院,引发关注和热议。
说明指出,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其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经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内没有摄像头后,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认为二人声音较小、态度不诚恳,不接受道歉。民警调解过程中,曾某某表示“确实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予以拒绝。
第二次系本案二审调解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于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闻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表示“对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铁一号线误会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们此前并不认识何先生,也没有任何针对何先生的恶意或其他不良动机,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罗某某、曾某某主动表示“我们对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成都地铁一号线,与何先生所发生的误会一事表示歉意”,并起立、鞠躬,表示“对不起,何先生,是我们误会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对方的当庭道歉。
两名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陷”呢?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庭审查明,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
说明详情如下:
图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