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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11月2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和落实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消除对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和处理回应渠道。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应严格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原因给市场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或相应补偿。完善政府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规定及时修复失信记录。
(四)加大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力度。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出台自治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清理存量欠款,确保2024年底台账内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避免出现新的拖欠。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作为巡视巡察、督查和审计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对“新官不理旧账”和还款协议到期不还者进行约谈,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加快办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开展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清积专项行动。
(五)提升数字政府政务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全疆涉企服务统一入口,打造“一个门户、一部手机”政务服务新模式。建设“新企办”APP,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企业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实现企业网上办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建设政策惠企数字化应用,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优先推动教育、就业、科技、农业、旅游、医疗、信用、气象服务等公共数据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利用开放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
二、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六)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企业的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给予市场经营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性。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九)优化完善监管执法方式。依法公开监督标准和规则。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干预。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制定“首违不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多渠道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支持
(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投放。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筹,各驻疆金融监管机构按职责分工,推动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和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风险联动协调机制,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性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保障合理的资金需求。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开展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行动,强化政银企协作。
(十一)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发债企业后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重点推动一批符合上市条件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融资。
(十二)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落实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对新疆再担保集团公司承担的20%部分进行补助,有效降低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探索推进信用证担保、票据担保、远期结售汇担保等担保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提高担保覆盖面。
(十三)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共享,在“信易贷”平台设立民营企业专区。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质押融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土地经营权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
四、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保障
(十四)强化民营经济用地保障。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对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园区内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态,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合理安排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十五)强化民营经济用能保障。全面落实差别化用能政策,能耗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低于所在地州市和所属行业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值的民营企业项目,保障全部合理用能需求。对用能绿电替代比例超过消纳责任权重的民营企业项目,实施“一对一”窗口指导,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用电报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
(十六)强化民营经济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措施,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需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和成功提交首发上市申请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至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取得海关AEO认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十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到2027年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44万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4万元。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
(二十)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涉企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免申请直接享受政策红利。
六、支持民营经济参与自治区重大战略
(二十一)支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梳理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吸引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资。在办理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清洁能源、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对列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骨干企业的100家优质民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优先承接“八大产业集群”各类建设项目。在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施产业链融通发展行动,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定期梳理“一港、两区”和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项目清单,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建设产业园和海外仓。积极为区内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办理商务认证公证业务提供便利。
(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载体。实施数字化赋能行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
七、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扎实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建立重点领域民营经济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跨境合作风险防范。
(二十七)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成就,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好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
八、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八)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常态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进民营企业。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十九)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完善自治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在群团组织兼职。开展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工作。
(三十)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教育培训基地。把企业家教育培训列入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加大对自治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制定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替和有序传承。
九、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一)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参加商会、协会和企业举办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
(三十二)拓宽民营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商会、协会定期开展座谈恳谈,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研究制定和评估涉企政策、规划、标准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商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民营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十、建立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三十三)建立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营经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优化调整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充实加强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和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拓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功能。健全“一起益企”服务机制。完善民营企业维权联系工作机制。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办理机制。强化自治区工商联民营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功能。在新疆政务服务平台和“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办理机制,构建部门联动、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体系,提升诉求响应率、问题办结率和企业满意率。
(三十五)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开展民营企业年度发展环境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
(三十六)建立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损害民营经济利益、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并定期通报损害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推动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
编辑: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