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举报“零容忍”

新疆发布05-26 20:02

近期,伊宁市纪委监委联合市直某单位,为一名班子成员的失实举报予以澄清。这一还清白者清白的做法将激励广大干部敢担当、有作为。

检举控告是党员干部的重要权利,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惩防腐败、维护法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的不实举报却时有发生,而这些不实举报中,有的是带有诬告陷害性质的恶意举报。因此,既要为被诬告者澄清,更要对恶意举报“零容忍”。

分析恶意举报的动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为争取提拔机会,打压竞争对手;宣泄对单位、领导的不满情绪;因个人恩怨而打击报复;转移纪检监察部门视线。

为了达成这些目的,恶意举报者或散布莫须有的谣言,添油加醋夸大编造,在背后“拍黑砖”“使绊子”,或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搞“黑材料”。一些人特别擅长在“关键节点精准打击”,如在干部提拔任用等重要时刻“搅浑水”。由于查明举报需要时间,有的单位为稳妥起见,会延缓对干部的提拔任用,甚至就此搁置。再如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却恶意举报同事,妄想转移视线。

恶意举报行为,不只是个人道德品质的问题,更是对组织公信力的破坏,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从个人层面看,它损害被举报人名誉,让其背负不白之冤。从政治生态角度讲,它不仅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甄别、调查成本,更污染了单位及系统内部环境,造成“身正也怕影子斜”紧张情绪,让一些人认为少做事或者不做事就不会得罪人,从而严重破坏干事创业的环境,其危害不容小觑。

在为清白者撑起“澄清保护伞”同时,更要为恶意举报架起“法纪高压线”。治理恶意举报现象,须筑牢制度防线,明确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特别是对有此类行为的党员干部要从重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将“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列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明确相关处理规定。因此,对确属恶意举报的,不仅要及时为被举报人澄清,更要严肃追究诬告者责任。

同时,还要廓清“误伤”和恶意举报,因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可能是不了解情况或信息不足,产生的误解和错判,而后者则是故意诬陷行为,这对纪检监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处理举报问题时,须秉持实事求是态度,精准甄别“误伤”和恶意举报。这既是为冤屈者洗去“污点”,也是维护监督执纪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当然,还要警惕另一种现象,即个别人四处疏通关系,为正常举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洗白”。凡此种种,都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在面对各类举报时,既要有扶正祛邪勇气,更需要激浊扬清智慧。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更需要敢于担当的干部队伍。对诬告者的纵容,就是对实干者的辜负;对歪风邪气的妥协,就是对党纪国法的亵渎。唯有以“零容忍”狠刹恶意举报之风,方能让担当者无忧、让干事者无虑。(文/侯辉)



编辑:杜红艳

点赞
微信好友
朋友圈
QQ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