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法治网03-27 09:47
无证驾驶、飙车“炸街”、超员超载、高速公路上任意掉头……驾车上路如此任性,别忘了,交警在路上等你。交警提醒,出行前要提前检查车况,驾车时要集中精力,不分心驾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要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酒驾醉驾。广大驾驶人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安全文明出行。
引以为戒!红河交警曝光4起涉“摩电”案例
本报讯(通讯员 李娅)摩托车、电动车是大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所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近期,红河交警曝光4起涉“摩电”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文明出行。
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搭载2人,沿石屏县汇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汇源路与万德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的超速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郑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强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马某某驾驶的直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郑某某在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其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其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陶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远市西南路南客运站路段时,连续变更车道与左车道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陶某某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建水县紫陶大道仁和路口右转时,其驾驶车辆与龙某驾驶的同向行驶临时左转变更车道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龙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两车相撞 一人醉驾一人跑了
本报讯(通讯员 陈吉)近日,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青龙镇环岛,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出警处置。”
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倒地不起,小车横停在转弯口处,并未发现车内与现场有小车的驾驶人。随后,经现场勘查确认,一男子驾驶小型普通车沿建青线行驶至K13青龙镇某五金店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右前部与对向驶来直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小车驾驶人白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摩托车驾驶人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58mg/mL,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年检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依法对白某某准驾不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肇事逃逸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其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年检车辆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安全不能“挤” 超员“驶”不得
永平交警曝光12起超员案例
正值春耕时节,下地务农、短途务工出行增多。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永平交警集中整治超员违法,曝光12起超员案例,希望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文明出行。
2月17日15时16分,李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云昌线永平辖区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6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李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2月25日9时45分,唐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沪瑞线永平辖区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3人,实载4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唐某某开展了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唐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2日12时25分,余某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6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余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余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2日12时18分,彭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10人,超员5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彭某开展了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彭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2日13时25分,刘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10人,超员5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刘某某开展了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5日11时9分,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平县城郊接合部路段时,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7人,实载8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驾驶人丁某某开展了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丁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8日9时47分,赵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云昌线永平辖区路段时,因实施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7人,实载11人,超员4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赵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赵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2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8日12时2分,刘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6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刘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8日12时15分,鲍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7人,超员2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鲍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鲍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8日18时17分,罗某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5人,实载6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人罗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罗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8日18时22分,何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7人,实载8人,超员1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何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何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3月18日19时7分,董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苏青公路时,因实施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人数7人,实载9人,超员2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董某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对董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驾驶证记6分,并责令其将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通讯员 蒋京珊
路口任性“狂飙” 受伤还得负全责
本报讯(通讯员 王婧慧 张有正 胡严)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时,你是否有过这样的想法:“赶时间闯个红灯没事”“注意一点、慢一点可以过”“看见车,我就减速了”“路口空旷又没车,不要紧”……用生命“闯红灯”赢不来速度,更换不来安全。
3月17日8时40分,尹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保山市东城区昌宁路由南向北匆匆赶路,当电动车行驶至保岫路与昌宁路交叉口时,交通信号灯已然变红。然而,尹某却丝毫没有减速停车的意思,径直闯红灯穿行。同时,陈某驾驶一辆小车正常行驶,面对突然闯红灯的尹某,陈某虽然紧急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事发突然,两车还是不可避免地相撞。巨大的冲击力使尹某被甩出去,重重摔倒在地,严重受伤。此次事故不仅造成尹某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中,尹某因闯红灯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这意味着尹某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还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自身的医疗费用以及陈某车辆的维修费用等。
走错出口竟掉头逆行 12分没了
本报讯(通讯员 王黎)3月10日15时24分许,景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联合指挥中心视频巡查发现,在大渡岗收费站下高速公路出口匝道处,一辆白色小货车正在倒车逆行,随即立刻锁定车辆特征及违法证据,同时指令路面巡逻警力进行拦截。
经调查,驾驶人朱某某称,原本想到大渡岗服务区停车休息,但是不小心走错出口,错从服务区出口驶入主线,一时犯糊涂,以为只有几米路,而且当时匝道口没啥车,便抱着侥幸心理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倒车掉头逆行。针对朱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行为,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对自身及他人造成危险的后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朱某某表示今后要以此为戒,遵章守纪,安全文明驾驶。
车速过快酿事故
本报讯(通讯员 李佳)作为驾驶人,理应明白“欲速则不达”这一道理。速度太快时稍有不慎,就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总有一些人认为,自己驾驶技术没问题,明知超速行驶危险,却还是飞驰而过。
3月18日,玉溪市红塔区中心城区某路口,一辆小车因车速过快,导致三车连撞。事发前,一辆小客车准备驶入太极路,驾驶人见车辆较多,无法驶入,便停车等待。一辆白色小轿车从其后方快速驶来,丝毫没有减速迹象,只听见“砰”的一声,小轿车撞上小客车尾部,小客车在巨大撞击下冲出,又撞上一辆正常直行的SUV。事故造成白色小轿车车头严重损毁,其余2车受损情况相对较轻,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认定,白色小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准驾不符+无牌 严惩
本报讯(通讯员 刘敏)近日,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甸平线K129+900m处,被漾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李某某于2023年1月25日、10月22日因驾驶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三轮车已被依法处罚。此次属于第三次驾驶准驾不符的无号牌车辆,民警对其批评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准驾不符、车辆未挂牌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7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男子无证驾驶被查时还冒用别人身份
本报讯(记者 查小高 郭婷婷 朱鹏)开车上路的前提是什么?当然是依法取得驾驶证。可总有部分人明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还贸然开车上路,无证还使用他人驾驶证,不料,被民警及时识破。
3月18日19时12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民警接到指挥室指令称,环城南路与西昌路交叉口有一辆小型轿车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对该车进行拦截,并对驾驶人进行核查。该车驾驶人现场出示李某良的电子驾驶证。经指挥室通过人像比对,实际驾驶人并非李某良,而是李某兴。
因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车辆进行暂扣。
无证驾驶还违法载人 拘留+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 朱彬)3月2日18时20分许,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仓中队民警在马宁线K3484+100m处开展巡逻检查时,发现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货厢载人。经检查,发现王某某无证驾驶,除前排的乘客外,车厢里还载着5人,驾驶人违法载人,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民警将乘客带至安全地带,并对王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货车。
经核实,该大队对王某某无证驾驶且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800元的罚款,行政拘留3日。
车停路中央 司机酣睡不醒
本报讯(通讯员 黄洁)驾驶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开到半路酒意上头,竟然在马路中间停车呼呼大睡。近日,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一起白天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时违法行为人正在车上酣然入睡。
当日,赵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停在富宁县城区金恒福路上,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过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40.46mg/100mL。经查,当日11时,赵某某吃早餐时喝了酒,饮酒后驾驶车辆在经过城北金恒福路口时,直接把车停在路中间睡觉。调查中,民警发现赵某某已于2022年因醉酒驾驶被处罚,这次属于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广大驾驶人 请不要再装了
本报讯(记者 查小高 郭婷婷 朱鹏)非法改装车辆常常伴随飙车“炸街”、噪声扰民、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危险系数加倍。
3月12日14时50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八大队民警对辖区一汽车维修保养店进行再次排查时,查获一起擅自改装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车辆的违法行为。当日,该大队还在金湖路查获3起非法改装摩托车飙车“炸街”的交通违法行为。
3月13日11时56分,三大队民警在一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发现一辆蓝色小型轿车涉嫌非法改装。经核实,该车擅自改变车辆轮毂和排气管。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严肃的批评和交通安全普法教育,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